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自我們報道《獐子島陷高管辭職危機》后,又有媒體報道該公司頻繁調節利潤涉嫌虛增收入、內部人貪污苗種致業績變臉等情況。對此中國網財經中心第一時間連線獐子島,該公司外宣辦一位孫姓工作人員表示,公司已看到相關報道,正在開會。并稱:“晚間將出公告回應。”同時,該工作人員并未對報道真實與否做出回應。
20日晚間獐子島發布澄清公告稱,上述報道皆不屬實。但對“2600萬元扇貝遭內部人盜竊涉核心高管”一事,公告認為:“此項業務因公司內部銷售人員收受賄賂未能執行公司制度要求,銷售款項未能按期收回。購貨方已出具欠款1355萬元的證明,并提供部分產品作為質押。2012年2月14日,該銷售人員已被長海縣公安局立案調查,并協助公司追繳貨款,此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也就是說盡管公告認為核心高管并未涉嫌盜竊2600萬元扇貝,但“內部銷售人員收受賄賂”一事確為屬實。
此外,該公告就“獐子島業績變臉被指內部人貪污苗種”一事回應稱:“2012年3月28日,公司的個別員工因在底播苗種收購過程中收受賄賂被舉報,目前已被長海縣公安局立案調查,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該段回應目前還無法確定是否與“2012年2月14日,內部銷售人員因收受賄賂,被長海縣公安局立案調查”有關,但足以證明“獐子島員工在底播苗種收購過程中收受賄賂”確有其事。
對此,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認為獐子島該澄清公告應當具體說明收受賄賂人員的具體職位信息,而不是以“內部銷售人員或個別員工”這樣的模糊字眼一筆帶過。許律師進一步解釋道:“收受賄賂人員的級別將決定該賄賂事件的定性問題。”同時,許律師還表示,獐子島對于“員工收受賄賂”一事此前一直未作披露,可能涉嫌信披違規。
記者通過查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發現獐子島“員工收受賄賂被長海縣公安局立案調查”的情形較為符合該《辦法》第30條第(十一)款“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同時,根據該《辦法》中第2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獐子島在“員工收受賄賂”一事中,“完整、及時”披露信息方面做的確有不足,且可能涉嫌信批存在重大遺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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