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國家海洋局規定的完成清理日期已過,康菲石油的逾期違約卻并未遭到任何處罰。隨著事態的持續放大,國家海洋局監管力度不夠、督導能力欠缺等問題也日漸凸顯。
昨日從中海油獲悉,中海油除協助并督促康菲公司做好蓬萊19—3溢油處置相關工作外,還將從三個方面著手對事故進行反思。
中海油表示,一是加強對合作項目的監管。二是會以此次事故為警鐘,增強責任意識。三是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中海油將持續發布溢油事故信息,通報事故處置最新情況,并接受媒體和公眾的質詢和采訪。
中海油對未能有效避免此次溢油事故的發生深表歉意。其表示,中海油雖然并非事故肇事方,但作為國家石油公司,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職能,并處理好此次事故后續相關事宜。
與此同時,渤海漏油責任方康菲石油臨時處理的態度依舊拖沓,據稱,截至目前,在蓬萊19-3油田發生泄漏事故兩個多月后,中海油和康菲石油仍然未對漏油所造成的損失做出詳盡評估,對海洋生態造成的影響以及相應的賠償方案也始終難產。
不僅如此,康菲石油在清理殘留油污的操作上依舊慣行臨時補救措施,這與國家海洋局對其提出的清理標準相差甚遠,可國家海洋局規定的完成清理日期已過,康菲石油的逾期違約卻并未遭到任何處罰。
迄今針對海上漏油事故的責任界定和處罰標準,《海洋環境保護法》是國內唯一能依據的法律法規。而除去對海洋水質的破壞以外,漏油事件本身還會對周邊物種生態、漁業水產養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構成持續性的影響。顯然,針對上述影響的處罰已不能透過一部《海洋環境保護法》得以體現,海洋環境事件的立法盲區也由此顯現。
據了解,針對墨西哥漏油事故,美國司法部門指責BP違犯了《清潔水法》、《石油污染法》以及《瀕危物種法》等數部法律,完備的法律體系也為全面徹底地處理涉事方提供了強大支撐。與國外不同的是,目前,我國針對海上溢油污染事故所采取的處理方式也標準不一,其中,船舶漏油、鉆井平臺、油罐油管漏油的處罰依據也都各有不同。
另據了解,雖然漁民的經濟損失可以根據2008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家標準《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進行計算,但該計算方法在法律層面依舊存在諸多模糊地帶。隨著事態的持續放大,國家海洋局監管力度不夠、督導能力欠缺等問題也日漸凸顯。
“到現在為止,國家海洋局也明顯力不從心了,之前外界也對他們提出了很多質疑,事實上,他們也有一肚子苦水。”一名接近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的知情人士說。
據上述報道稱,從事故發生后,國家海洋局的態度就一直在發生變化,但針對跨國公司的監管,國家海洋局能夠明確依托的法律法規卻模糊不清。而缺乏強硬支撐直接導致的后果是,國家海洋局除了多次要求康菲石油徹底清理油污、切斷油源外,對于康菲石油的怠慢卻無計可施。
不僅如此,國家海洋局自身的技術水平也是限制其有力執行監管的硬傷之一。
“在處理漏油現場,以及其他技術、設備層面,國家海洋局根本就不具備相應的高科技監管能力,這無疑讓其在督導康菲公司時十分被動。”上述知情人士說。
從1998年到2008年十年間,我國沿海發生船舶溢油事故718起,溢油總量達11749噸,僅2009年,渤海就一共發生4起油污染事故,其中2起為原油,2起為燃料油。此外,2008年,渤海也共發生12起小型油污染事件。
而面對如此高頻率的污染事故,國家海洋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卻坦承,“我們的執法人員每年僅僅登檢海洋油氣平臺1到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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