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下旬,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和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處理辦法(暫行)》,明確省內各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海洋與漁業執法機構、環境監測部門的職責與分工,污染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置和處理原則、程序與辦法。
其中關于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辦法》規定,依據程度不同可分為一般及較大、重大、特大三個等級。即經濟損失額在100萬元以下為一般及較大污染事故;經濟損失額100-1000萬元以下為重大污染事故;經濟損失額在1000萬元以上為特大污染事故。設區市、縣(市、區)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置和處理其轄區內一般及較大污染事故。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調查處置和處理我省轄區內,直接經濟損失額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重大污染事故;對于10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的污染事故,省海洋與漁業廳可以指定污染事故發生地所在的設區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置和處理。依據《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直接經濟損失額1000萬元以上的特大污染事故和涉外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由農業部負責調查處置和處理。
為了及時處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和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辦法》還明確要求,福建省成立污染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應急調查組和應急專家組。其中,應急領導小組由省海洋與漁業廳分管領導及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資源環境保護處、政策法規與規劃處、漁業處、加工流通與質量監督處、省海洋環境與漁業資源監測中心、省水產研究所、省淡水水產研究所等成員單位的主要領導組成。污染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和處置期間參加應急領導小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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