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國海洋漁船數據維護工作,根據《漁業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漁業船舶登記辦法》等相關規定,農業農村部印發《全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海洋漁船數據維護操作規范》的通知,2020年1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2012年印發的《全國海洋漁船管理系統漁船基本數據維護操作規范(試行)》同時廢止。詳見下文。
全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海洋漁船數據維護操作規范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國海洋漁船數據維護工作,根據《漁業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漁業船舶登記辦法》及《中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十四五”漁船管理改革目標,制定本操作規范。
一、海洋漁船數據范圍
海洋漁船數據指全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中記錄的海洋漁船技術參數,包括基本數據和業務數據。
(一)基本數據。船名、船長、船舶所有人、主機總功率、建造完工日期、作業類型等6項海洋漁船基本技術參數。
(二)業務數據。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漁船登記、捕撈許可等業務參數。不包括漁船編碼、漁船證書編號等系統自動生成的數據。
二、海洋漁船數據維護權限
海洋漁船數據調整由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具有漁船數據維護權限的漁業部門(以下簡稱“漁船數據維護權限部門”)核準,全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運行維護單位(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漁業工程研究所,以下簡稱“系統運維單位”)組織實施。
根據農業農村部和地方各級漁業部門漁船管理職能,按照“權責一致”原則,結合當前全國海洋漁船管理現狀,明確海洋漁船數據維護權限如下。
(一)國家權限。農業農村部負責維護遠洋漁船、專業科研調查船、南沙骨干漁船和24米以上港澳流動漁船等漁船的海洋漁船數據。
(二)地方權限。省級及以下漁業主管部門負責維護國家權限以外的其它漁船的海洋漁船數據。成立省級漁船數據管理工作組,負責匯總下達海洋漁船數據維護指令。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漁業主管部門規定。
三、海洋漁船數據調整流程
海洋漁船數據發生變更,《漁業法》《漁業船舶登記辦法》《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對此已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即由船舶所有人申請變更登記或換發、重新申請船舶證書等;沒有明確規定的,各省(區、市)漁業主管部門可依法依規另行規定。
因在業務辦理、數據遷移等過程中錄入錯誤、遺漏等原因申請變更海洋漁船數據的,為便利群眾、簡化流程、提高效率,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基本數據調整
1.申請。船舶所有人或漁船業務辦理部門向當地漁業部門提出數據維護申請,填寫《海洋漁船數據維護申請表》(見附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逐級上報至漁船數據維護權限部門。
2.審核。漁船數據維護權限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不通過的,退回申請材料并告知理由;審核通過的,由農業農村部或省級漁船數據管理工作組向系統運維單位下達基本數據維護指令。
3.維護。系統運維單位收到基本數據維護指令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本數據維護任務,并及時反饋基本數據維護結果。
4.證書打印及歸檔。發證機關根據基本數據維護結果收回原證書,打印核發新證書,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系統歸檔。
(二)業務數據調整
全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具備“三級”糾錯功能,各級業務辦理部門應根據自身業務權限,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操作誰修改”的原則,通過系統提供的“三級”糾錯功能完成業務數據維護工作。
本規范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原農業部漁業局2012年印發的《全國海洋漁船管理系統漁船基本數據維護操作規范(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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