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歷年海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福建省每年因畜牧養殖、工礦企業排放、船舶漏油等事件,造成的水域污染事故達10多起,給海洋生態、漁業養殖帶來嚴重損失。去年,全省受污染海域面積8910平方公里,占近岸海域面積的40.5%;74個陸源入海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36.4萬噸;11條主要江河污染物排海總量90.9萬噸,污染區域主要分布在寧德近岸、羅源灣、閩江口、泉州灣和廈門近岸等地。
面對日益緊迫的海洋環境保護任務,福建率先出臺海洋與漁業污染事故處理辦法,旨在從職責分工、應急能力、通報制度三方面入手,著力提升事故應急處置能力,防止海洋污染擴大。
根據有關規定,今后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將組織成立污染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應急調查組和應急專家組。在接獲污染事故報告后,立即趕赴事發現場,展開調查取證、應急處置指導,并在24小時內核實污染事故情況。有關專家表示,構建應急隊伍、設定調查時限,將規范污染事故調查、處置程序,堵住瞞報、漏報、延報行為,并為進一步查處、處罰污染企業,代表國家提出賠償提供法律證據。
與此同時,不同程度的污染事故將按照屬地管理為主、屬地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方式予以處理。其中,漁業水域污染事故分為一般及較大、重大、特大三個等級。經濟損失額在100萬元以下為一般及較大污染事故,由設區市、縣(市、區)漁業部門負責查處;經濟損失額100萬—1000萬元以下為重大污染事故,由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直接查處,但10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的污染事故,可指定轄區內主管部門處理;經濟損失額在1000萬元以上為特大污染事故,將交由農業部調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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