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2002年12月25日,《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正式發(fā)布,將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這部部門規(guī)章為海洋行政機關及其所屬的中國海監(jiān)機構具體實施海洋行政處罰行為提供了重要的依據。但是,如何正確地行使海洋行政處罰的權力,需要加以認真研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我國海洋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我國的海洋行政處罰有如下類型:
警告 警告是海洋行政主體適用最經常、最普遍的行政處罰形式,警告既可以適用于公民,也可以適用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海洋行政處罰的警告,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向當事人宣布及送達。它既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當海洋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比較嚴重時,則可同時適用警告以外的其他處罰形式。
通報批評 通報批評雖然和警告一樣,都是對違法者通過書面形式予以譴責和告誡,指明其違法及危害,避免再犯錯誤,但二者是有區(qū)別的:(1)警告處罰適用范圍廣泛,它既可以適用于自然人,也可以適用于法人和其他組織,而通報批評一般只適用于法人或其他組織;(2)處罰的形式不同。二者雖然都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但通報批評造成的影響大,主要通過報刊或海洋行政機關的公文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和發(fā)布,而警告只是直接下達給海洋行政相對人。因此,就其處罰程度而言,通報批評比警告的處罰更重得多;(3)處罰的方法不同。警告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而通報批評只能單獨使用。
罰款 罰款是海洋行政處罰形式中適用最廣泛的形式之一,是對海洋行政相對人一定經濟利益的剝奪。罰款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海洋行政法規(guī)和海洋行政規(guī)章規(guī)定,并在一定的數額或者幅度之內。海洋行政主體只能在法定幅度內決定罰款數額。目前,我國的有關海洋法律法規(guī)對罰款的規(guī)定主要有四種方式:一是規(guī)定罰款的上限和下限;二是只規(guī)定上限而不規(guī)定下限;三是罰款數額以某一特定基數為罰款限額;四是規(guī)定處罰的固定數額。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范圍包括:違法者非法所得或非法占有的利益、違法工具和物品。
責令金錢或物質賠償 進行金錢和物質賠償,一般包括財產賠償和作為賠償兩部分。從作為賠償來講,一般是課以海洋行政相對人某種作為義務,如責令海洋行政相對人限期治理等。由于這種措施要求海洋行政相對人停止侵害,恢復到侵害之前的狀態(tài),具有賠償的性質,它不僅要求海洋行政相對人作出某種特定行為,還對海洋行政相對人的精神造成某種壓力,用以達到行政制裁的目的。
責令停產停業(yè) 責令停產停業(yè)不是直接限制和剝奪海洋行政相對人的生產經營權和資格,而是要求海洋行政相對人不得行使此種權利,在停產停業(yè)期間,海洋行政相對人仍具有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但不得具有從事某種活動的行為。海洋行政相對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及時糾正了違法行為,按期履行了法定義務之后,仍可以繼續(x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也無須再重新申請獲得許可證書等。責令停產停業(yè),雖然其自身不直接涉及海洋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但是,其對海洋行政相對人的行為能力的限制直接或間接造成的財產損失,往往遠遠大于其他形式的海洋行政處罰,是一種比較嚴厲的海洋行政制裁。
暫扣或吊銷許可證件 暫扣許可證件是海洋行政主體依法中止海洋行政相對人在短時間內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的一種海洋行政處罰;而吊銷許可證件是指海洋行政相對人向海洋行政主體所申請的許可證或者其他執(zhí)照上規(guī)定的權利不再享有的一種海洋行政處罰,除非海洋行政相對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以后再次向海洋行政主體提出申請,獲得新的許可證或者其他執(zhí)照,否則海洋行政相對人不得從事這種活動或者工作。
行政拘留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許多海洋法律法規(guī)還設定了其他一些海洋行政處罰形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臨、檢查、逮捕、扣留和進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等。
南方漁網編輯:張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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