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有一章是漁業權。新的審議稿將這一章刪除了。對此,一些委員提出不同意見。王太嵐委員去年底到浙江進行過漁業法執法檢查。他對這次檢查記憶猶新。漁民的困難和艱苦的生活條件至今還縈繞在他的腦海中。
在審議中,他說,漁業權是漁民使用特定的漁業水域、灘涂從事漁業生產并獲得收益的權利,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草原使用權類似,具有用益物權的特征。他建議在物權法“用益物權”編中明確規定漁業權制度,確認漁民對漁業水域、灘涂的使用權。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漁業權是一種用益物權。第二,水域、灘涂是漁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利用水域、灘涂從事漁業生產的權利是其享有的基本權利。第三,水域、灘涂漁業使用制度是黨和國家在漁村實行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第四,在物權法中規定漁業權制度是解決當前漁業、漁區突出問題的需要。第五,將漁業權作為一種物權類型,實行民法保護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和發展趨勢。他建議,在物權法草案“用益物權”編中增設“漁業權”一章,明確規定漁業權的概念及基本特征,漁業權的取得、變更與消滅,漁業權的登記和發證,漁業權的轉讓和抵押,漁業權的保護等。
針對有關漁業權已在漁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專門法律中規定,本法可不再規定的觀點,劉振偉委員認為,這幾部法律的立法思路和物權法不一樣,這幾部專門法主要是從行政許可和管理的角度作出的規定的,立足于怎么管理。而物權法的思路是對物權的確認、利用和保護。所以,應把海域、灘涂的使用權單獨列出來。這樣處理,也與民法通則相銜接,民法通則對耕地、林地、草地、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就是并列規定的。
南方漁網編輯: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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