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水產養殖過程中,違法添加禁用漁藥現象時有發生,水產品養殖的藥殘問題是水產品生產中最大的安全隱患。廣東省政府法制辦日前公布并向公眾征求意見的《廣東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省海洋漁業局送審稿)》(下稱“送審稿”)明確,生產者不得在水產品養殖過程中添加禁用藥品、禁用添加劑,如對水產品偷投禁用漁藥,最高將被處以5萬元罰款。
定期組織貝類質量安全監測
近年來,生蠔、帶子、扇貝、元貝等貝類重金屬超標時有發生,引起公眾的關注。送審稿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貝類質量安全狀況,定期組織貝類生產區域環境質量和貝類質量安全監測,依據監測結果劃定生產區域類型,并予公告。
送審稿指出,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監測養殖用水水質。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水產品產地和可能影響水產品產地環境的區域排放、傾倒、填埋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造成漁業產地環境污染的,污染者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造成損失的,污染者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送審稿還要求,水產品“水土不服”的區域應有明確標示,縣級以上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認為不適宜特定水產品生產的,提出水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報本級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漁藥添加記錄至少保存2年
按照省政府出臺的《關于推動海洋漁業轉型升級提高海洋漁業發展水平的意見》,到2015年我省海水產品產量達到460萬噸,海水養殖面積穩定在21萬公頃。
漁藥、漁用飼料等漁業投入品是影響水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因素。送審稿明確,水產品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漁藥、漁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飼喂冰鮮、鮮活料的,不得添加禁用藥品、禁用添加劑。如果添加禁用藥品、禁用添加劑,水產品生產者應對水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有關部門應予以監督銷毀,并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對于水產品的生產、銷售和用藥,送審稿要求水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相關記錄,包括水產苗種來源以及是否經過檢疫、檢測,漁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水生動物疫病、植物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等。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水產品生產者未建立記錄或記錄不完整,或者偽造記錄,逾期不改正者將被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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