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國漁業報:2月28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新法將于今年6月1日起實施。
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條,與此前施行了近12年之久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增加了30條法律條文,在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飲用水源保護、加強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責任、排污許可證制度、水污染事故應急措施和加大處罰力度等6個方面均有所完善和突破。
水污染排放總量居高不下,究其根本原因,是環境保護與暫時的經濟利益博弈失利,地方保護主義、小集體主義不斷抬頭。而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又存在“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缺陷,致使企業對水污染的防治能躲則躲,導致污染不斷加劇。
“全國約1/2的城市市區地下水污染嚴重,一些地區甚至出現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現象。”國家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說。十一屆政協王曦委員認為,環境污染問題是多種深層次原因造成的,表面上看是一些企業在違規,其根源卻是政府職能在不同層面的失靈。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綜合運用各種行政處罰手段,加大行政監管力度;強化地方政府責任,水環境保護明確列入地方人民政府考核范圍。該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最高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企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對單位給予處罰外,還可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
只有具有硬指標硬約束的法律才能產生強有力的執法效果。通過加大處罰力度強化對水污染的執法,通過立法推動經濟增長方式轉變,鼓勵公眾參與監督。水污染防治將從源頭著手,全方位推動水源保護。這是新法的“新”意所在。
新法出臺,不僅僅意味人們飲用干凈水的權利有了法律保障,城鄉的水域環境大為改觀,水污染事故有了應急措施,也宣告了以水為依托的漁業有了持續發展、綠色發展的強大后盾。
魚兒離不開水,好水養好魚。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水產品的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江河湖泊的水質現狀已經成為漁業發展的一個瓶頸,亟待突破。人們不會忘記,由于水體污染,眾多養殖戶血本無歸、損失慘重。望著清水肥魚化作污水死魚,缺乏強硬法律指標保護下的養殖戶往往是徒嘆奈何,欲哭無淚;環保部門成了被告,卻是有苦難言。現在,這些狀況將會有所好轉。
“污水時代”,是一個靠犧牲環境換取經濟發展機會的大時代縮影,是一個賦予GDP數字至高無上威力的時代,這個時代因其不合長遠可持續發展之計而退出歷史軌道,因其退出而還給世人一個水美魚肥的和諧世界。
有了好的制度,是一個好的開始。正如溫家寶總理所說“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要一代一代人持之以恒地進行下去,讓我們的祖國山更綠,水更清,天更藍”。2008年,水污染防治的新特點彰顯了我國政府大力推動節能減排、加強環境保護的堅定決心。在這個大環境下,漁業將會迎來更好的發展機遇,更有保障的發展空間。
南方漁網編輯:陳如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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