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廈門日報資訊:福建省廈門市退養漁民今后又將擁有一張新的護身符。廈門市近日出臺《廈門市海域水產養殖退出補償實施辦法》,對在本市海域的灘涂養殖、淺海養殖和網箱養殖等水產養殖今后的退出補償進行明確規定。
據了解,在廈門市政府歷次水產養殖退出范圍以外,且1997年4月1日《廈門市海域使用管理規定》實施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從事水產養殖,以及實施后至今仍在使用海域從事水產養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的,將依《實施辦法》給予水產養殖退出補償。
按照《實施辦法》,海域水產養殖退出,應給予養殖者合理的期限自行處理苗種和在養未成品。與此同時,對提前退出的養殖者,將給予適當獎勵;對提前退出并自行拆除養殖設施的養殖者,將給予拆除補貼。
此外,《實施辦法》指出,市、區財政還將各按每個退養村(社區)100萬元以上額度安排專項資金,由區人民政府用于惠及退養村(社區)和受影響人員的民生工程、新農村建設和增加收入的發展項目。同時,鼓勵市區財政加大扶持投入。
記者了解到,網箱養殖退出的直接補償標準是1350元/個,淺海養殖(吊蠣)的直接補償標準是850元/畝,而淺海養殖退出的綜合補償標準是5000元/畝,灘涂養殖退出的綜合補償標準是6000元/畝。
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表示,《實施辦法》延續了廈門市海域一貫的退養政策,并對原有做法進行了規范化和制度化,兼顧了大多數漁民的利益并更加注重退養漁民的長遠生計。但《實施辦法》主要適用于今后大嶝海域的水產養殖退出,廈門市歷次退養的海域,包括西海域(不含馬鑾內灣的插網養殖)和環東海域,不執行《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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