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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執委會近日發表共同漁業政策(Common Fisheries Policy;CFP)改革計劃,為未來20個月的改革之路揭開序幕。
歐盟境內食用之魚類有60%系自世界各地進口,另根據評估,歐洲每4個魚種便有3種為過漁,而歐盟漁船數目遠大于資源永續利用的2-3倍。
WWF今年年初所作之獨立民調顯示,78%的歐洲公民支持改革CFP,以確保全歐洲的水產品系來自于永續經營的種群資源。
執委會的改革計劃意在拯救歐洲漁業及確保漁業長期永續發展,目標于2015年前達到資源最大持續生產量(MSY),并將生態環境及預防措施列為漁業管理之最高指導方針,歐洲議會與27個會員國部長皆列為計劃參與者。然而,WWF及Oceana等相關保育團體認為此計劃未提供有效方案以解決迫在眉梢之資源枯竭問題及確保漁業永續發展,亦缺乏行動計劃來執行既有的管理措施俾達成計劃目標,且歐盟執委會更將此重責大任托付予歐洲議會。
WWF表示,越來越多的社會團體、企業與消費者關切歐盟漁業的管理不當,而CFP改革是千載難逢之機會以復育及養護歐洲漁業資源。Oceana則指出,樂觀來看,此計劃至少已明確地將漁業管理導向長期永續經營。但相較于幾個月前執委會信誓旦旦將拯救海洋生態環境及復育漁業資源,此計劃卻缺少應有的解決方案,故歐洲議會與會員國現須承擔起改革歐洲漁業管理之重責大任。
CFP改革計劃雖明確指出,漁業資源的利用應以資源永續發展為前提,并列出實現永續發展的多年期管理計劃,然而卻缺少明確目標、措施、期限、應盡之責任及責任歸屬等重要因素。此外,該計劃亦無明確之方針以減少過剩的歐洲船隊,棄魚之禁令也效率不彰,且對于各方利益關系人的參與及歐盟在國際漁業組織應扮演領頭羊之角色等議題亦未符外界所期望。
WWF希望歐洲議會與會員國將漁業管理分權化,漁民、地方官員、科學家、企業及NGO等相關利害關系人應被視為共同管理者,一起執行多年期管理計劃,然此理念卻未見于計劃中。此外,該計劃亦未著墨家計型漁業及占全歐洲漁業6成的地中海漁業相關問題。
經檢視執委會的CFP改革計劃,WWF與Oceana提出下列建議:
丟棄:歐盟漁業暨海洋事務委員會委員長曾強烈表示欲禁止丟棄行為,但CFP改革計劃所提出之禁令綱要卻漏洞百出。該禁令僅適用于少部分魚種,忽略其它資源已枯竭卻未受管理之種群。而執委會亦欲將小型及超出額度外魚類供應市場,作為推動禁止丟棄行為之方法,WWF認為此舉大錯特錯,系變相鼓勵漁民無選擇性地大肆捕撈,推廣漁民使用選擇性魚具才是杜絕棄魚的有效之道。
此外,Oceana認為上岸的混獲魚類(landed bycatch)對漁民恐為一大經濟誘因,故該等漁獲量不應進入市場交易,惟針對此點亦未建立管理機制。
可轉讓漁撈權(transferable fishing concessions):系以權利為基礎之管理措施(Rights Based Management;RBM),目前多被用以處理船隊過剩,惟對于如何預防漁業活動過度集中于少數特定漁船船隊,或當未達保育目標應及時撤銷轉讓權等相關措施,改革計劃中尚付之闕如。是以,WWF雖仍支持RMB之運用,但主張應有廣泛的管理機制,適用于不同漁業類別。WWF表示,歐洲漁業型態多樣化,故解決漁撈能力過剩并無一體適用的方法。
再者,對于執委會欲透過設立長達15年未有任何限制的漁權市場交易以削減船隊數量,Oceana認為此舉僅解決經濟問題,非為永續之道,且相關行政部門亦將就此卸責;WWF則認為「市場」不會自動解決此問題,應在有明確保育目標之前提下,給予漁民更多利益做為誘因,以提高管理強度。
魚種管理:CFP改革計劃未將74%歐盟船隊捕撈之魚種納入管理,為確實打擊過漁及漁業永續發展,Oceana表示應將所有商業性魚種全面納入管理。
生態環境與預防措施:雖然CFP改革計劃依據海洋策略法案(Marine Strategy Framework Directive;MSFD),將生態環境與預防措施列為漁業管理的指導方針,惟MSFD之核心要素–于2020年前達到優良環境狀況(good environmental status)及確保生態環境措施落實執行之機制–卻未列入計劃中。
下一階段的CFP改革期限至2022年止,惟歐盟漁業暨海洋事務委員會委員長提出警告,若現階段之CFP改革未見成效,屆時歐洲僅有9%的漁業資源為永續之狀況。
故WWF表示,此次CFP改革恐為挽救歐洲漁業之唯一機會。雖然執委會的改革計劃亦有可取之處,但大多仍尚存僥幸心態。各國部長及歐洲議會會員實應展現出政治勇氣,妥善經營永續漁業管理,否則日后需將共同承受資源枯竭之重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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