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夏翠鳳,摘譯自FAO網站,28 February 2013
盡管無確切的數據顯示,但過去20年來IUU漁業活動不斷上升及其影響程度已被各界認同。經過多年的磋商,各國已采取主要措施打擊嚴重危及可持續漁業和漁民生計的違法、無報告及不受規范(IUU)漁業。
為進一步取得進展,聯合國糧農組織(FAO)發起透過技術性諮商會議研擬“船旗國表現之自愿性準則”,旨在藉由改進為漁船登記并授權懸掛其旗幟的國家肩負應盡的責任,以減少IUU漁業。該準則歷經5年磋商,將于2014年6月提交予FAO漁業委員會(COFI)下屆會議討論通過。技術諮商會議籌辦是由加拿大、紐西蘭、挪威、美國和歐盟等政府的資助。
該準則包括許多建議舉措,以鼓勵和幫助船旗國遵守其對懸掛該國船旗和管控漁船之國際責任和義務。該準則也呈現各國對不遵從規范可采取的行動。
(一)突破性進展
FAO漁業及水產養殖部助理總干事Ármi Mathiesen表示,《船旗國表現之自愿性準則》是真正一項突破。這套準則將成為預防、制止和消除IUU漁業有用的工具,有助于確保珍貴海洋生物資源和生態系統的長期養護和可持續利用,提供各國共同應對IUU漁業挑戰的新思維。
該準則內容廣泛,除其它外,尚包括表現的評估標準、進行評估的程序及船旗國與沿海國間的合作。另鼓勵船旗國遵守和制止不遵守的方法,與開發中國家合作協助渠等建構能力,及FAO在支持此節所扮演的角色。
(二)FAO的支持
除協助擬定該準則外,FAO將監控并向COFI報告有關該準則的執行狀況,另依各國狀況提供所需的技術援助,包括能力建構,如發展適當的法律和管理架構、強化為確保對漁船進行適當管控之制度和基礎設施、發展或改善漁船的監測、管制和偵查(MCS)措施和訓練。
FAO漁業和水產養殖政策及經濟司漁業聯絡員Matthew Camilleri指出,有些船旗國可能需要更多的支持,特別是開發中國家。在特定狀況下,該等國家缺乏相關制度的設立和技術專長,也可能缺乏人力和財源,或許可能缺少驅動其工作和利用現有資源之指導,并以有效方式在相關國際法下捕魚,在此情況下,更有必要建立其對遵守帶來長遠利益的認識。
該準則系依現行國際法草擬,如1982年12月10日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5年發布的FAO負責任漁業行為準則;2001年FAO通過的預防、制止和消除IUU漁業國際行動計劃等國際文書。
免責聲明:本文在于傳播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觀點。本文不保證其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本版文章的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并未經過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數據的準確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