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4年第1號
《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業經2013年12月27日農業部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韓長賦
2014年1月13日
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飼料企業生產行為,保障飼料產品質量安全,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規范的要求組織生產,實現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全程質量安全控制。
第四條 企業應當及時收集、整理、記錄本規范執行情況和生產經營狀況,認真履行年度備案和飼料統計義務。
有委托生產行為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分別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企業實施本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原料采購與管理
第六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濃縮飼料(以下簡稱原料)的采購管理,全面評估原料生產企業和經銷商(以下簡稱供應商)的資質和產品質量保障能力,建立供應商評價和再評價制度,編制合格供應商名錄,填寫并保存供應商評價記錄:
(一)供應商評價和再評價制度應當規定供應商評價及再評價流程、評價內容、評價標準、評價記錄等內容;
(二)從原料生產企業采購的,供應商評價記錄應當包括生產企業名稱及生產地址、聯系方式、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評價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生產企業時填寫)、原料通用名稱及商品名稱、評價內容、評價結論、評價日期、評價人等信息;
(三)從原料經銷商采購的,供應商評價記錄應當包括經銷商名稱及注冊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注冊號、原料通用名稱及商品名稱、評價內容、評價結論、評價日期、評價人等信息;
(四)合格供應商名錄應當包括供應商的名稱、原料通用名稱及商品名稱、許可證明文件編號(供應商為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生產企業時填寫)、評價日期等信息。
企業統一采購原料供分支機構使用的,分支機構應當復制、保存前款規定的合格供應商名錄和供應商評價記錄。
第七條企業應當建立原料采購驗收制度和原料驗收標準,逐批對采購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
(一)原料采購驗收制度應當規定采購驗收流程、查驗要求、檢驗要求、原料驗收標準、不合格原料處置、查驗記錄等內容;
(二)原料驗收標準應當規定原料的通用名稱、主成分指標驗收值、衛生指標驗收值等內容,衛生指標驗收值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企業采購實施行政許可的國產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的,應當逐批查驗許可證明文件編號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填寫并保存查驗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原料通用名稱、生產企業、生產日期、查驗內容、查驗結果、查驗人等信息;無許可證明文件編號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或者經查驗許可證明文件編號不實的,不得接收、使用;
(四)企業采購實施登記或者注冊管理的進口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的,應當逐批查驗進口許可證明文件編號,填寫并保存查驗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原料通用名稱、生產企業、生產日期、查驗內容、查驗結果、查驗人等信息;無進口許可證明文件編號的,或者經查驗進口許可證明文件編號不實的,不得接收、使用;
(五)企業采購不需行政許可的原料的,應當依據原料驗收標準逐批查驗供應商提供的該批原料的質量檢驗報告;無質量檢驗報告的,企業應當逐批對原料的主成分指標進行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檢驗;不符合原料驗收標準的,不得接收、使用;原料質量檢驗報告、自行檢驗結果、委托檢驗報告應當歸檔保存;
(六)企業應當每3個月至少選擇5種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其主要衛生指標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進行原料安全性評價,保存檢測結果和評價報告;委托檢測的,應當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檢測機構的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證書及附表復印件。
第八條 企業應當填寫并保存原料進貨臺賬,進貨臺賬應當包括原料通用名稱及商品名稱、生產企業或者供貨者名稱、聯系方式、產地、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查驗或者檢驗信息、進貨日期、經辦人等信息。
進貨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原料倉儲管理制度,填寫并保存出入庫記錄:
(一)原料倉儲管理制度應當規定庫位規劃、堆放方式、垛位標識、庫房盤點、環境要求、蟲鼠防范、庫房安全、出入庫記錄等內容;
(二)出入庫記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包裝規格、生產日期、供應商簡稱或者代碼、入庫數量和日期、出庫數量和日期、庫存數量、保管人等信息。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一垛一卡”的原則對原料實施垛位標識卡管理,垛位標識卡應當標明原料名稱、供應商簡稱或者代碼、垛位總量、已用數量、檢驗狀態等信息。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對維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劑等熱敏物質的貯存溫度進行監控,填寫并保存溫度監控記錄。監控記錄應當包括設定溫度、實際溫度、監控時間、記錄人等信息。
監控中發現實際溫度超出設定溫度范圍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置。
第十二條 按危險化學品管理的亞硒酸鈉等飼料添加劑的貯存間或者貯存柜應當設立清晰的警示標識,采用雙人雙鎖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根據原料種類、庫存時間、保質期、氣候變化等因素建立長期庫存原料質量監控制度,填寫并保存監控記錄:
(一)質量監控制度應當規定監控方式、監控內容、監控頻次、異常情況界定、處置方式、處置權限、監控記錄等內容;
(二)監控記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監控內容、異常情況描述、處置方式、處置結果、監控日期、監控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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