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獸藥廣告擬不得以科研單位等名義推廣
發布時間:2014/8/27 11:48:46 來源:農民日報 編輯:黃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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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8月25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補充、完善了農藥、獸藥廣告準則,增加了飼料、飼料添加劑廣告準則和種子、種蓄禽、水產苗和種養殖廣告準則。
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8月25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補充、完善了農藥、獸藥廣告準則,增加了飼料、飼料添加劑廣告準則和種子、種蓄禽、水產苗和種養殖廣告準則。
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在作草案說明時介紹,現行廣告法主要存在廣告總則內容不夠完備,針對性不強,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煙草等廣告準則內容較為單薄,保健食品、醫療、教育、培訓、房地產等廣告缺乏專門規定;廣告活動規范不夠明晰;虛假廣告的認定標準亟待明確;法律責任的針對性和操作性不強等問題。“為了進一步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因此對現行的廣告法進行修訂。”
修訂后的草案規定,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不得含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作推薦、證明;不得說明有效率;不得含有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此外還規定,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于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不得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作推薦或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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