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數月的飼料鹽監管主體糾紛在廣東有了解決方案。8月20日,廣東省政府做出批復:在國務院法制辦明確法規適用之前,由農業部門承擔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市場監管職責,但是要與鹽務部門建立信息互通機制,防止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沖擊食鹽市場。這也是首個省級政府對此紛爭作出的表態。
關于加強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監管工作的通知
粵農函〔2014〕751號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畜牧獸醫)局、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順德區農業局: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對省鹽務局、農業廳《關于明確飼料企業購買使用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有關管理問題的請示》的批復精神,規范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管理,理順市場監管職責,嚴防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沖擊食鹽市場,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和農業企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就加強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市場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監管主體權限。8月20日,省政府對省鹽務局、農業廳《關于明確飼料企業購買使用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有關管理問題的請示》作出批復:由省法制辦就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管理有關法規適用問題提請國務院法制辦予以明確,在國務院法制辦明確法規適用之前,由農業部門承擔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市場監管職責,并與鹽務部門建立信息互通機制,防止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沖擊食鹽市場。據此,在國務院法制辦明確法規適用之前,各級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是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市場監管主體,國務院法制辦明確法規適用后再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切實落實市場監管責任。各地要依法依規,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監管責任,實行嚴格的問責制,確保工作到位、人員到位、措施到位,確保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不流進和沖擊食鹽市場。對工作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問責、依法追究、依法處理。
三、強化宣傳和日常監管。各地要進一步強化宣傳貫徹飼料行業管理新規,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是僅限用于飼料生產過程中添加的少量物質,飼料企業采購使用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必須是取得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及產品批準文號的合格產品;強化日常監管,督導企業提高法律和責任意識,如實記錄購買使用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信息,確保來源去向可追溯。
四、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并與當地鹽業部門建立相關信息互通機制。一旦發現違規使用“三無”或不合格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產品,要依法嚴懲。發現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流進食鹽市場的犯罪行為,要迅速將案件移送鹽業部門查處,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
廣東省農業廳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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