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2015年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標準 1 項目類型 前審后批。
2 審批內容 2.1 產品是否屬于新飼料或新飼料添加劑審批范圍。
2.2 產品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的要求。
2.3 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和對環境的影響。
3 審批依據 3.1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3.2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
3.3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申報材料要求。
4 辦事條件 4.1 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a)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審定申請表;
b) 產品名稱及命名依據、產品研制目的;
c) 有效組分、化學結構的鑒定報告及理化性質,或者動物、植物、微生物的分類鑒定報告;微生物產品或發酵制品,還應當提供農業部指定的國家級菌種保藏機構出具的菌株保藏編號;
d) 適用范圍、使用方法、在配合飼料或全混合日糧中的推薦用量,必要時提供最高限量值;
e) 生產工藝、制造方法及產品穩定性試驗報告;
f) 質量標準草案及其編制說明和產品檢測報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還應提供有效組分在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精料補充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中的檢測方法;
g) 農業部指定的試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有效性評價試驗報告、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包括靶動物耐受性評價報告、毒理學安全評價報告、代謝和殘留評價報告等);申請新飼料添加劑審定的,還應當提供該新飼料添加劑在養殖產品中的殘留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分析評價報告;
h) 標簽式樣、包裝要求、貯存條件、保質期和注意事項;
i) 中試生產總結和“三廢”處理報告;
j) 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
申請材料具體要求見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申報材料要求。
4.2 提供連續3個批次(每個批次4份)的產品樣品。
5 辦理程序 5.1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負責接收材料。
5.2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和初審。
5.3 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技術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5.4 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供產品樣品并由農業部指定的飼料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復核。
5.5 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結合質量復核結果出具評審結論。
5.6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根據評審結論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后辦理批件。
6 承諾時限 15個工作日(專家評審和質量復核檢驗時間不超過9個月,需由申請人補充相關試驗資料的,評審時間可以延長3個月;其中質量復核檢驗時間不超過3個月,需用特殊方法檢測的,可以延長1個月)。
7 收費標準 不收費。
2015年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業部負責的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的審批依據、審批程序、審查內容、辦理時限、結果公開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項目。
2 審批依據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2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2.3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
2.4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申報材料要求。
3 審批程序、審查內容和辦理時限 3.1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接收材料。
3.1.1 審查內容
a) 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準確齊全有效;
b)按照辦事指南審核申報材料的完整性。
3.1.2 辦理程序
3.1.2.1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做出是否接收決定。
3.1.2.2 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單,同時將申請材料和材料接收單送交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詳細說明理由,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3.1.3 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3.2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形式審查。
3.2.1 審查內容
a) 申報事項是否符合本許可受理范圍。
b) 申報產品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的要求。
c) 申報材料是否完整、真實、有效。
3.2.2 辦理程序
3.2.2.1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并告知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不予受理的將申報材料退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
3.2.3 辦理時限
3個工作日。
3.3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受理。
3.3.1 審查內容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出具的審查意見。
3.3.2 辦理程序
3.3.2.1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根據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的審查意見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3.2.2 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同時將申請材料和辦理通知書送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入技術評審程序;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詳細說明理由,并退回申報材料。
3.3.3 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3.4 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技術評審。
3.4.1 申報材料評審。
3.4.1.1 審查內容
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和對環境的影響。
3.4.1.2 辦理程序
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會議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提出是否通過技術評審的意見,并將評審意見報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未通過評審的,將相關申報材料一并報送。
3.4.2 產品質量復核。
3.4.2.1 審查內容
a) 產品質量標準是否科學合理、規范;
b) 檢測方法是否科學可行;
c) 樣品檢測結果是否符合設定的標準。
3.4.2.2 辦理程序
申報材料通過技術評審的,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將委托檢測單、復核檢測樣品及產品質量標準等送(寄)至農業部指定的飼料質檢機構。
飼料質檢機構收到產品質量標準和樣品后進行質量復核,并將產品檢測報告、產品質量標準以及相關檢測方法復核意見送(寄)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3.4.3 綜合評審。
3.4.3.1 審查內容
a) 質量復核結果;
b) 擬發布的新產品備案標準和產品信息。
3.4.3.2 辦理程序
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提出是否核發新產品證書的建議,并將評審結論和相關材料報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
3.4.4 辦理時限
技術評審9個月,需補充相關試驗的,可延長3個月(其中質量復核3個月,需用特殊方法檢測的,可以延長1個月)。
3.5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審查報簽。
3.5.1 審查內容
a) 技術評審的程序是否規范;
b) 技術評審過程中形成的材料是否齊全;
c) 評審意見是否科學、客觀、公正。
3.5.2 辦理程序
3.5.2.1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提出審批方案,并按規定程序報主管部長審簽。
3.5.2.2 予以批準的,印發公告;不予批準的,詳細說明理由并將審批決定、申請材料正本及相關材料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
3.5.3 辦理時限
9個工作日。
3.6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辦結。
3.6.1 審查內容
a) 審批決定與領導簽發意見復核;
b) 不予批準理由表述是否準確規范;
c) 批件內容與審批信息是否一致。
3.6.2 辦理程序
3.6.2.1 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對審批決定和批件進行復核。
3.6.2.2 復核通過的,及時予以辦結,并將辦結通知書按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復核未通過的,退回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重新辦理。
3.6.3 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3.7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制發證書。
3.7.1 辦理程序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在公告簽發后印制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產品證書,交(寄)至申請人。
3.7.2 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4 行政審批結果公開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在辦結行政許可申請的同時,將審批結果在農業部門戶網站公開。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負責在農業部門戶網站公開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審定公告。
5 文件歸檔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負責領導簽發稿、運轉單、申請材料、評審意見等文件資料的整理歸檔,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協助做好審批檔案整理工作。檔案保存時間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負責全年辦理通知書的整理匯總,并保存一年備查。
農業部辦公廳2014年12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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