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東海無魚”危局大家談
出現“東海無魚”危局,長期以來的非法捕撈是一大主因。從立法和執法層面上來說,“漁網太密”是因為“法網太疏”,“魚兒不自由”是因為“執法太自由”。要修復振興浙江漁場,不妨學學國外的“罰”法。
重“罰”更要重“法”。
與國外相比,我國法律對于偷捕、濫捕者的處罰太輕。美國馬里蘭州的法律規定,用釣鉤釣起兩條達不到“法定尺寸”的小魚,就可能受罰500美元。我國一些漁網網眼小到不到一厘米,漁政部門大多只作“收繳網具”處理,違法成本極低。而且,與世界主要漁業國家相比,我國漁業專門立法嚴重不足,漁業執法依據不明,層次不清,協調不夠。因此,“收漁網”的同時,還應及時“織法網”。
重“行罰”更要重“刑罰”。我國刑法專門規定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但絕大多數非法捕撈者只是被處以行政處罰,受到刑法追訴的少之又少。一方面是因法律對于何為非法捕撈“情節嚴重”規定不明確,有“網”無“眼”,難以操作。另一方面也與漁業行政執法部門“以罰代刑”有一定關系,漁業行政執法部門的自由裁量權較大,一些執法人員看人下菜、罰款了事,使漁業執法陷入“罰了放、放了捕、捕了罰”的怪圈。處理好漁業執法中行政處罰與刑法處罰的關系,才能讓更多的“大魚”落法網。
重“金錢罰”更要重“行為罰”。
“重罰”絕不只是重罰款,還要注重“行為罰”。像美國馬里蘭州對于非法捕撈者不但罰款很重,其違法記錄還將被錄入個人“信用系統”,成為一生的“污點”。而俄羅斯刑法除了對非法捕撈者判處有期徒刑外,還可能并處“資格刑”,即剝奪犯罪人的漁業捕撈資格。我國的漁業執法應當引入“行為罰”,增設勒令歇業、暫時或永久剝奪當事人從事漁業捕撈的權利。特別是對那些多次違法、屢教不改者,讓他們只有“望洋興嘆”的份兒,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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