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捕撈(DWF)是指發生在公海或主權國管轄海域的漁業捕撈活動。數百年來,各國的捕撈船隊前赴后繼地奔赴遠海海域。近年來中國遠洋捕撈船隊開始大量擴張,恰逢全球魚類資源因過度捕撈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由于同時期其他國家的大型船隊規模維持不變或有所縮減,中國遠洋捕撈船隊不可避免被推上風口浪尖。
中國遠洋漁業是否需要“急剎車”?
去年12月7日,我國農業部對外公布了《“十三五”全國遠洋漁業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提出,至2020年,中國遠洋漁船總數穩定在3000艘以內。
“3000艘”是什么概念?
綠色和平組織發現,此前在2012至2014年間,中國遠洋漁船數量曾以年均15%的增幅擴張。2014至2016年間,中國遠洋漁船(在中國水域以外海域作業的船只)數量增長了400艘,總數達到近2900艘。
也就是說,在遠洋漁業中的“中國式擴張”已經開始降速,但這卻無法阻止中國漁業公司使用更大的漁船。
據了解,兩艘77米長的遠洋魷魚捕撈船上月在福建省完工,此前兩艘51米長、將在毛里塔尼亞沿海進行捕撈作業的漁船12月在廣東省下水。
地方政府有雄心勃勃的新船建造計劃,其中福建省計劃到2020年新增150艘船舶。企業正在“一帶一路倡議”(Belt and Road Initiative)的大旗下在非洲建設魚類加工設施。
“中國的地方政府仍在雄心勃勃地希望刺激遠洋漁業擴張,漁業補貼的改革尚未提上日程,”綠色和平組織(Greenpeace)漁業分析師Bolei Liu表示。
中外遠洋船隊規模差距懸殊
中國遠洋漁業和世界各國之前的矛盾日益激化。實力是否懸殊放在其次,但中國遠洋漁船的數量已經位于世界前列。
由于國際社會尚未對遠洋捕撈的定義達成一致,因此很難對中國與歐美船隊的規模進行比較。但現有數據表明,歐美船隊規模似乎遠小于中國船隊。2008至2014年間,歐盟遠洋漁船數量從718艘降至289艘。而2015年,美國僅擁有225艘大型遠洋漁船。
根據我國農業部的數據,國家補貼的中國遠洋漁船隊的年度捕撈目標將從2016年的200萬噸增至2020年的230萬噸。據聯合國統計,2016年全球約有9000萬噸野生魚類被捕撈。
現狀不得不讓人憂心忡忡:面對全球魚類資源危急的現狀,中國遠洋捕撈船隊規模仍在擴大。聯合國糧食農業組織今年發布的世界漁業和水產養殖狀況報告發現,有據可循的商業化開發海洋魚類中,平均90%在過去10年間都被過度捕撈,或是捕撈數量已達到漁業可持續發展的極限值。
一位船員正在割一條犁頭鰩的魚鰭。鰩魚與鯊魚同屬軟骨魚類,有些犁頭鰩被認為肉質不佳,但魚鰭常被制成魚翅出售,因此在漁船上被割鰭棄身。圖片來源:Liu Yuyang / Greenpeace
中國遠洋捕撈船隊的快速增長大大地推動了漁業資源的獲取,而稅收減免、中央政府的燃油補貼、以及省市級政府提供的船只建造補貼更是助長了這一情況。綠色和平組織搜集的事實證據顯示,省級政府的補貼接近一艘遠洋漁船建造成本的一半。
此外,中國一家股票安全公司分析估計,每年中國遠洋捕撈企業的非捕撈所得收入中平均80%來自政府提供的燃油補貼。就像中國的煤炭和鋼鐵部門那樣,巨額的補貼帶來了行業的繁榮。中國政府最后一次公布遠洋漁船燃油補貼數據是在2011年,當年的補貼總額是26.8億元人民幣(4.253億美元)。
山東和福建兩省在推動中國遠洋捕撈能力發展方面扮演著尤其重要的角色。2012至2014年間,中國新增的630艘遠洋漁船中有三分之二由這兩個省份投建。
遠洋捕撈制造爭議
中國遠洋捕撈業占中國海外投資總量不足0.1%,但卻越來越多地成為造成中國與其他國家在外交、商業以及環境方面緊張局勢的事由。不幸的是,相對于船隊的擴張,捕撈活動的監管工作卻嚴重滯后。
自2014年起,至少97起涉嫌非法、不報告和不受管制捕撈活動(IUU)的案件分別與16家中國人所有或經營的企業有關聯,其中90件發生在非洲水域。其中最具爭議的一次事件是中國船只因在南大西洋非法捕撈而被阿根廷軍隊擊沉。
中國遠洋捕撈船隊約半數都集中在其他國家水域作業,其對當地和區域海洋生態系統的影響取決于當地是否存在強有力的生態系統保護標準。沿海國家監測和控制捕撈活動的能力也十分重要,因為執法不嚴有可能增加非法、不報告和不受管制捕撈活動(IUU)發生的幾率。
作為一個遵守國際法的漁船船旗國,中國必須確保本國遠洋捕撈船隊遵守法律,維護漁業的可持續發展。然而,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卻意味著可持續捕撈實踐并沒有得到廣泛推行。例如,拖底作業等具有破壞性的捕魚方法仍未被徹底禁除。目前,中國正在國內嚴厲打擊此類捕撈方法,并出臺指令,要求限制拖網漁船的建造以及其他破環性捕魚工具的使用,但此種限制的范圍尚未擴大到在本國水域以外作業的船只。
另外一方面,政府較少參加與獲取他國漁業資源相關的重要協商活動,往往由中國遠洋漁業公司參會,這意味著公眾對此類協商缺乏有效的監督。
綠色和平組織對一些在非洲水域開展捕魚作業的中國公司進行了調查。這些公司與沿海各國私下直接達成了超出當地法規許可的捕魚許可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免除海上轉運限制,無需在政府指定的、方便監督和征稅的港口出售捕獲的魚蝦等。這些私人協議極有可能造成過度捕撈合法化,也讓海洋保護工作更為艱難。
大西洋幾內亞比紹海域。漁船經過一天的航行到達作業區域,船員們正在收錨,準備開始捕魚。圖片來源:Liu Yuyang / Greenpeace
作為全球漁業的重要成員,中國需要維護漁業大國的形象。而要實現“十三五”漁業資源恢復和海洋生態重建目標,中國需要哪些制度性改革呢?有筆者提出如下6點具體建議:
1、建立區域性科學管理委員會,所有重要的利益相關方均有代表參與其中,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科學為依據進行海洋漁業管理決策。在管理決策中,捕撈限額不應超過依據科學所確定的可持續水平,漁民必須遵守該限額。這里所指的重要利益相關方包括政府、產業界、獨立科學家和社會公眾。
2、在不增加捕撈總產出的前提下,建立提高捕撈收益的激勵機制,例如進行個人捕撈限額或配額的分配。為確保激勵措施的成功實行,應通過財政資金支持,消除過剩捕撈產能,提供轉產就業機會和培訓,同時減少現有漁業補貼。
3、為促進漁業資源和海洋生態系統恢復,在專屬經濟區內擴大海洋保護區面積,加強保護區制度建設,落實保護區執法,穩定財政支持。
4、沿海各省實施統一的漁業管理政策和執行機制,確保全國各地的漁業社區和捕撈業界受到同等有效的漁業條例的約束。
5、為漁業科學家和漁業管理人員提供更多學習機會,汲取其他國家在海洋資源管理方面的經驗和教訓。
6、建立開放共享制度。在漁業實踐、漁獲量、資源狀況和生態影響方面,信息透明,數據共享。
如果能夠進行這些制度性改革,漁業管理會迎來真正的范式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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