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8日,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就江蘇省高院許前飛院長 法院工作報告所涉江蘇牧羊集團股東權益案件發表意見,對其未審先判的行為表示強烈的反對。
江蘇牧羊集團股東權益紛爭,究竟其事件的來龍去脈如何?這不得不提江蘇牧羊集團公權力導演的八年股權大戰。該案件審理的對象是江蘇牧羊集團前董事、股東許榮華,其因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再次被捕。
八年股權大戰,利潤一落千丈
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1996年01月03日成立,經營范圍包括糧油、食品、飼料、倉儲機械制造及工程,糧油、食品貿易及飼料加工,電子電器自動化控制科研與技術開發,畜禽水產養殖及深加工,出口本企業自產的機電產品,進口本企業生產、科研所需的原輔材料、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及零配件等。
2002年股權流轉改制后,轉型為一家股份制企業,徐有輝持股24%左右,徐斌、許榮華、李敏悅、范天銘各持股15%左右,200多名職工合計持股9.48%,此外,邗江區國資委還持有3.87%。
改制后,牧羊集團董事會由徐有輝、徐斌、許榮華、李敏悅和范天銘五大股東組成。徐有輝擔任公司第一屆(每屆三年)董事長,并提名范天銘做總裁。第二屆董事會,李敏悅取代徐有輝成為董事長,范天銘連任總裁。
2004年,五位董事共同簽訂了《上島協議》, 協議的核心內容是:鼓勵董事外出創業,將“牧羊品牌”做大做強。具體來說,在不與牧羊集團現有飼料機械產業構成同業競爭的前提下,允許董事將牧羊品牌帶入外行業創業發展,許可董事使用“牧羊”品牌和無形資產,并為董事提供創業資金支持,即集團可借500萬元給董事本人,但條件是辭去除董事職務之外的行政職務。許榮華隨后創設了福爾喜公司。
2008年,江蘇牧羊集團前董事、股東許榮華因其福爾喜公司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被揚州市邗江區警方拘留,關押期間,許榮華轉讓了其持有的牧羊集團15.51%的股份后,被無罪釋放。
此后,許榮華開始不斷申訴,并于2009年9月向揚州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認為自己是在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前提下被迫簽訂的轉讓協議,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不過,揚州市仲裁委員會直至近七年后的2016年7月5日,才下發裁定,駁回了許榮華的申請。
許榮華就此向南京市中院起訴,請求撤銷揚州市仲裁委的裁決,該案于2016年11月22日在南京市中級法院開庭。2016年11月19日,許榮華從美國回來,正是為了參加三天后的這場庭審,但卻又因同案并以相同的罪名,再次遭到湖南洪江警方逮捕。目前,許榮華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值得一提的是,因為江蘇牧羊集團股東權益紛爭,2008年這一年,牧羊集團的利潤急遽下滑,從前一年的1億4千多萬元驟降至不到3千萬元,而到了2015年,這一數值僅為100多萬元,讓人痛惜。
真相撲朔迷離,雙方各執一詞
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發表《關于原股東許榮華股權轉讓事件的聲明》,在聲明中,牧羊集團表達出以下觀點:
1、許榮華轉讓股權不存在“脅迫”
許榮華曾多次對媒體及公眾聲稱,自己作為股東與陳家榮(代表牧羊集團工會持股)的股權轉讓行為“存在脅迫”,受到“公權力”影響,而“脅迫主體”是王亞民檢察長等。
而實際情況是,王亞民參與股權轉讓協調事宜是由許榮華主動邀請的。由于王亞民檢察長的介入協調,許榮華避免了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按原始出資額轉讓股權的制裁,得到了豐厚的轉讓金。
2、許榮華轉讓股權不存在“顯失公平”
許榮華在媒體上和多個場合提出他的“股權值1個億”,故轉讓價格“顯失公平”。事實是,許榮華通過此次股權轉讓獲利豐厚。
一是,因王檢察長的介入協調,許榮華避免了按公司股東會決議以原始出資額轉讓股權的后果,并獲得股權溢價50多倍的巨額資金。
二是,許榮華違反忠實義務和競業禁止的約定,弄虛作假,冒用牧羊的注冊商標,并利用牧羊集團的資源為自辦的企業進行虛假宣傳,獲取了巨大的非法利益。許榮華本應承擔法律責任和巨額賠償,但經過協調,他幾乎分文未掏。
三是,股權轉讓過程中,充分尊重了許榮華的權利,洽談后形成的協議文稿送達許榮華審閱。他對“尚未分紅的利益保障”、“股權轉讓款支付時間”等條款親筆作了重大修改。
對此,許榮華在個人博客上展開反駁,發表《針對“牧羊集團關于原股東許榮華股權轉讓事件”欺騙性聲明的嚴正聲明》。大致觀點為:
1、官商合謀,脅迫轉讓股權
江蘇省人大代表、牧羊集團董事長李敏悅等人串通時任揚州邗江區委書記程裕松,商官合謀于2008年運用公權力強奪許榮華個人股權。
當年,李敏悅、程裕松先以完全莫須有的罪名將許榮華刑拘,刑拘期間以定罪判刑人財兩空的說辭脅迫許榮華在股權轉讓合同上簽字。簽字后,他們馬上讓許取保候審,脅迫許在刑事強制措施下走出看守所辦理股權轉讓手續。手續辦完,有關公安分局馬上“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撤銷案件。
2、權威專家的書面意見為證
江平、應松年、王家福、楊立新和崔建遠五位著名教授2010年3月共同簽署書面意見,一致認為:“許榮華有權申請仲裁機構撤銷案涉主權轉讓合同。案涉股權轉讓合同應當予以撤銷,相應的轉讓股權應當恢復登記到許榮華名下。”
上!斗▽W》月刊社2012年12月23日就此案舉行專題研討會,分別來自華東政法大學、上海社科院、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的徐瀾波教授、王全弟教授、童之偉教授、孫萬懷教授、傅鼎生教授、吳弘教授和武勝建教授等專家學者參會并做了專題發言,會后制作了(法學簡報[2012年12月號])。與會者專家一致認為許榮華在看守所簽署、在刑事強制措施下執行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受脅迫的結果、顯失公平,應當撤銷。
另外,多位專家還提出了李敏悅、程裕松官商勾結行為涉嫌多項罪名和貪腐嫌疑的問題表達了意見,建議許榮華向上級有關國家機關對他們進行舉報。
3、牧羊集團的同類侵權指控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全盤否定
另一主要股東徐斌的江蘇邁安德食品機械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性質與其對許榮華的指控完全相同。針對此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2)民提字第61號]認定:江蘇牧羊集團成員企業或子公司“對牧羊公司集團商標的使用行為具有正當性,不構成對牧羊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江蘇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2012年最高法院這個判決的送達和生效,表明牧羊集團此前所有對其成員企業關于商標侵權的指控,都不能成立,此前與此判決相對立處罰或司法裁判,都歸于完全無效,其中包括江蘇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終審判決。正是因為這個原因,牧羊集團才只能施放許榮華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謠言而不敢把許榮華告上法院。
4、檢察院從來都未認定許榮華構成犯罪
邗江區、揚州市兩級檢察院從來都未認定許榮華構成犯罪。后“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分局撤銷案件決定書(揚公邗經解撤字[2009]133號)”更是明白確認:“我局辦理的許榮華涉嫌假冒注冊商標案,因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決定撤銷此案。”
牧羊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在公權力的介入,真相仍然難辨。由于其股東的長期紛爭,在飼料機械領域位居亞洲第一、世界第二的牧羊集團如今已輝煌不再,不禁令人惋惜。
附: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就江蘇省高院許前飛院長法院工作報告所涉江蘇牧羊集團股東權益案件發表意見
各位江蘇省人大代表:
我們驚悉,在2月8日上午江蘇省人大五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江蘇高院許前飛院長在其所作法院工作報告中,對正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的江蘇牧羊集團股東權益案件未審先判!我們對這一公然踐踏法律、膽大妄為、欺上瞞下的行徑,表示堅決、強烈的反對!
許前飛院長工作報告中所提“江蘇牧羊集團股東權益”案件仍在相關法院審理中,法院并沒有作出最終判決。而許前飛院長在報告中,就認定其是“冤錯案件”,并“依法”糾正了“錯誤裁判”。這是典型不過的未審先判,嚴重違背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的大局,也是對江蘇省委、省政府依法治省的干擾和否定!
許前飛院長作為資深法律專家,肩負依法治省的重任,卻知法違法。許院長為什么要執意這么做?就是因為,在“江蘇牧羊集團股東權益”案件上,許前飛深陷巨大的“人情、關系、利益”陷阱,不得不鋌而走險!
江蘇牧羊集團在飼料機械領域位居亞洲第一、世界第二,多年來為中國飼料機械走向世界、為江蘇經濟發展和揚州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許院長的言行,對牧羊集團全體員工為落實習總書記的號召,“擼起袖子加油干”、“發展中國制造”、“壯大實體經濟”的努力,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我們不禁要問許前飛院長:他說的“根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真實的根據何在?我們可以負責任地報告,這純屬他個人編造,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從來沒有、也不可能認定牧羊股東權益案件是“冤錯案件”,這是許前飛院長出于個人目的認定其為“冤錯案件”!許院長想讓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人大為其個人的重大司法腐敗行為掩飾和背書嗎?
我們緊急反映并懇請您履行人民代表的神圣職責,對江蘇高院許前飛院長工作報告所涉“江蘇牧羊集團股東權益”案件的未審先判作出質詢,督促其糾正錯誤,維護法律之至高無上的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
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工會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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