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北京水產養殖戶的行為將受到嚴格法律制約,給魚投喂違禁藥品將觸犯法律,最高處以5萬元罰款。同時,北京將實行水產品標識和水產品質量追溯制度。在今天上午舉行的市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上,聽取《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審議。
禁止銷售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水產品,違禁者將被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水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并處最高2萬元罰款。
在非垂釣區“野釣”也明確被禁止。草案規定,這種情況將被沒收釣具,并罰款500元。此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可以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捕撈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漁網等工具網眼小于規定標準等行為都被明令禁止。
南方漁網編輯:張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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