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調水劑”的朋友們注意啦
故意以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
“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微生態制劑”等
名義經營假獸藥
面臨的后果可是很嚴重的!
下面農業君“以案釋法”小課堂給你普法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17日,佛山市農業農村局接到群眾舉報稱順德區倫教街道某倉庫存在經營假獸藥行為。經查,秦某某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出血蘭鰓靈等26批次假獸藥,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佛山市農業農村局對秦某某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經營的獸藥價值265533元;
2.沒收違法所得112670元;
3.處違法經營的獸藥貨值金額3倍罰款1134609元。
涉案產品圖片
警示意義
水產養殖用投入品,應當按照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的,無論冠以“××劑”的名稱,均應依法取得相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方可生產、經營和使用。市售所謂“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微生態制劑”等產品中,用于預防、治療、診斷水產養殖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水產養殖動物生理機能的,應按照獸藥監督管理。
相關法律
《獸藥管理條例》節選
第七十二條獸藥,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含藥物飼料添加劑),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診斷制品、微生態制品、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及外用殺蟲劑、消毒劑等。
第二十二條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
(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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