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1 漁藥無公害使用的內涵
漁藥按藥理作用分類,通?煞譃椋涵h境改良劑、消毒劑、抗微生物藥、殺蟲驅蟲藥、中草藥、生物制品、檢查診斷藥品及其他輔助性藥物等。漁藥的基本功能是(1)預防、診斷和治療疾病;(2)消滅、控制敵害和改善環境;(3)增進機體健康、增強機體抗病力和促進生長。
漁藥的無公害使用不僅要考慮水生生物自身的因素,同時要考慮周圍的環境因素。水生生物的生存必須有“水”,而水體,通常是微生物、寄生蟲以及其它種類繁多的水生生物棲息或滋生地。水又是藥物的優良溶劑,特別是海水因含有大量的鹽類物質,對藥物產生協同和結抗作用,使藥效增強或降低。因此,在漁藥使用不當時,可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人體和動物機體健康或環境與生態。
漁藥的無害使用是指對使用主體對象和水域其他生物的毒副作用小,在水域中降解快、滯留短、蓄積少,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 漁藥研究、生產、使用和管理現狀
2.1 漁藥基礎研究現狀
為促進漁藥基礎研究工作,漁業主管部門加強了對藥代動力學、藥效學、殘留、對人體危害、在水域中釋放以及對水環境的影響等基礎研究的投入。1994-1995年,組織開展了主要水產養殖病害防治藥效研究;1996-1997年,組織編寫了我國第一部漁藥方面的專業手冊《漁藥手冊》;1997年著手開展主要養殖品種藥物殘留量、休藥期的研究;1999-2002年對氯霉素、土霉素、呋喃唑酮等藥物在幾種主要水產養殖動物體內藥物代謝動力學及其藥物殘留檢測的研究等。目前漁藥基礎研究已有了較大的發展,但總體上,與人、獸藥研究水平相比還存在較大的差距。
2.2 漁藥生產現狀
據2000年不完全統計全國有專業漁藥生產企業150多家,兼營漁藥的廠家300多個,主要集中在山西、江蘇、湖北、湖南、廣東、浙江、北京等地,生產的漁藥種類達300多種,產量2.5萬噸,創產值3億多元。生產包括環境改良劑,消毒劑,抗微生物藥品,殺蟲驅蟲劑,調節代謝生理機能及營養藥,防霉劑和抗氧化劑,中草藥,生物制品和免疫激活劑等各種類型漁藥及制劑達數百種。
2.3 漁藥使用現狀
隨著水產養殖業的發展,漁藥使用量增長很快,養殖用藥成本在養殖成本中的比重逐年增加。對蝦等特種養殖品種用藥成本高達生產成本的 30%,而“四大家魚”常規品種的用藥量一般3%左右。據統計,70%漁藥是用于特種水產品,只有 30%是用于常規品種。目前用藥最多的是對蝦,其次為鰻鱺、甲魚、河蟹、貝類等。常規品種用藥主要是如生石灰、有機磷、敵百蟲等價格低的清塘、肥水、殺蟲藥物,對于環境改良劑、抗微生物藥品等價高的一般不使用;而對蝦、河蟹、貝類及特有經濟魚類使用較多的主要為環境改良劑、消毒劑等;甲魚、鰻鱺等工廠化集約化程度高的養殖中抗微生物藥品、殺蟲驅蟲劑、生物制品、調節代謝生理機能的藥物使用較多。目前中草藥的使用也比較廣泛。用藥的方法主要為遍灑法、懸掛法、浸泡法、浸漚法、涂抹法、口服法、口灌法、注射法等,其中以遍灑法、懸掛法、浸泡法為主,其它方法只是用于繁殖催產、苗種消毒等特殊階段。大多數漁藥是通過投入在養殖水體中積累到一定濃度才能發揮作用的,對環境的毒副作用較大。用藥時間主要集中在5-10月(養殖發病的高峰期)。
2.4 監督管理現狀
1990年代以后,社會各界十分重視對漁藥管理。為加強漁藥管理工作,1996年農業部下發了《進一步加強漁用藥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組織制訂《水產養殖禁用藥物目錄》、《水產養殖允許使用藥物目錄及用法》和《水產養殖安全衛生操作規范》等。2000年4月農業部畜牧獸醫局和漁業局聯合發文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強漁藥管理工作”。明確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的漁藥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 漁藥生產、使用相關法規條例
隨著水產養殖的迅速發展,漁藥生產和漁物市場同步發展,并呈現出繁榮景象。為使漁藥生產、經營、流通、監督、檢驗、使用等各環節有序進行,全國人大、國務院、農業部制定了有關漁藥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為從事藥政、科研和生產的單位提供了方針、政策。
漁藥作為一種漁業特殊商品,有其特性,也有與其他商品的共性。因此,在生產、經營與流通過程中必須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在部門制定的無公害食品系列標準中有關漁藥的有:《無公害食品 漁用藥物使用準則》、《無公害食品 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等。
國家、部門制定的一系列行政法規,為規范漁藥的使用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同時對安全用藥、減少公害起到保障作用。
4 無公害水產品生產中漁藥使用的原則
4.1 確立漁藥研究和使用的指導思想
我國是世界上唯一水產養殖產量大于捕撈的國家,“以養為主”是我國漁業產業的最大特色。由于養殖產量大,病害問題突出,我國的漁藥管理只能建立在“控制用藥”的基本理念之上。漁藥使用不當,一旦殘留將鑄成公害,所以易被人們當作污染源,看作食品的化學污染物。因此,加強漁藥科學研究工作,開創科研先行、使用在后的漁藥研發的新思路,改變漁藥科研滯后的現狀。
4.2 疾病的控制應提倡防重于治的原則
水產病害防治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原則應體現病害防治中“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漁藥研究、生產、使用及管理也應積極與養殖生產中健康養殖操作規程接軌,從養殖環境管理入手,注重養殖生產過程中的各個環節的漁藥控制,提倡開發生態、環境改良漁藥,同時配合水產養殖中水產疫病檢驗檢疫、養殖用水控制、苗種的檢疫、養殖模式布局優化、養殖設施的防護等防病工作,力爭把病害發生率控制在最小范圍內。通過加強養殖管理,使養殖者做到少用藥,用好藥,以至不用藥,從根本上減少用藥不安全的隱患。
4.3 疾病的治療遵循“安全第一”的國際準則
我國已經加入WTO,這要求我國漁藥管理原則應盡可能與世界管理規范接軌。如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在允許藥用品注冊前,規定須審定以下方面:(1)藥物對人類安全性的各項指標;(2)藥物作用于病原的有效性;(3)藥物作用于所有非病原生物的各種毒性;(4)藥物對環境造成的影響;(5)運用殘留動力學建立的有關魚類忍耐度及殘留在體內的消失期(指食用魚類使用的藥物)。因此,我們在使用漁藥中應遵循“安全優先”的國際通行準則,即首先確保水環境中生物、生態的安全,其次才考慮漁藥研制及使用的科學性、實用性與有效性。要實現安全第一的原則,應積極推行負責任養殖行為守則,必須在科學的指導下對癥施藥,同時建立用藥對水生生物和環境的監督和監測體系,保護公共水域不被污染,減少公害,保證養殖環境質量,實行對環境不安全的一票否認制;建立用藥對水產品的藥物殘留監控體系,保障水產品的食用和水環境的安全。
隨著我國養殖業的迅速發展,病害日趨嚴重,漁藥一方面擔負著確保養殖生產穩定、持續發展的重任,另一方面濫用或誤用漁藥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以及降低食品安全及耐藥病原體的產生,直接威脅人類、動植物生命或健康。漁藥的安全使用已經引起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因此加強漁藥生產、經營、使用的嚴格、科學、規范管理勢在必行。
4.4 漁藥使用應建立處方制
建立并保持患病養殖動物的治療記錄,包括患發病時間、發病癥狀、發病率、死亡率、治療時間、治療用藥經過、所用藥名和主要成分、用藥后的藥效、有無明顯的毒副作用等。
4.5 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我國漁業生產產品分為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生產者應根據相應質量要求確定允許使用漁藥范圍,包括微生態制劑、漁用免疫增強劑、生物殺蟲劑或殺菌劑及允許使用的標準診斷試劑盒。嚴格執行《禁止使用化學合成漁藥、抗生素藥物》的規定,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術生產的漁藥。
南方漁網編輯: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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