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一、忌憑經驗用藥。在疾病發生后,必須在對疾病進行了必要的診斷和病因分析的基礎上,結合病情使用對癥藥物,才能起到有效防果。
二、忌隨意加大藥量。任何藥物只有在合適的劑量范圍內,才能有效地防治疾病。用藥時必須嚴格掌握劑量,不能將治療劑量作為預防劑量長期使用,不能將浸泡濃度作為潑灑濃度,否則會引起中毒。
三、忌用藥不看對象。不同的水產養殖對象對藥物的敏感性是不同的,不能不分對象、用途,一律用同一藥品、同一劑量。
四、忌不明藥性亂配伍。有許多藥物存在配伍禁忌不能混用,特別是配伍后藥性(毒性)加強的藥品更應注意。如敵百蟲不能與堿性藥物混用。
五、忌混合不均。在飼料中添加口服藥物時,尤其在添加小劑量、安全范圍小的藥物時,必須進行分級充分攪拌,絕不能一次將少量藥品直接倒入大量的飼料中。
六、忌用藥后不觀察。在下藥24小時內,要隨時觀察養殖動物的活動情況,如發現不正常,必須及時采取適當的解救措施,如無不正常,要做好記錄,才能不斷總結出經驗,提高病害防治技術。
七、忌不了解藥物成分重復用藥。由于目前漁藥市場比較混亂,同藥異名或同名異藥的現象十分普遍,因此,在用藥時一定要注意避免重復使用同藥不同名的藥物,導致藥物中毒和耐藥性產生。
八、忌用藥方法不對。有些藥物必須用適當的方法才能發揮其有效作用,用藥方法不當,或影響治療效果,或造成中毒。如使用二元包裝的二氧化氯時必須將兩種成分分開溶解后,再進行混合,否則不僅影響藥效,嚴重時還會發生爆炸,危及生命安全;潑灑藥物時,應先喂食后潑灑,禁止邊灑藥邊喂食。
九、忌用藥時間過長。許多藥物都有蓄積作用,不能長期使用,否則不僅影響治療效果,同時還可能影響機體的康復,導致慢性中毒。
十、忌用藥療程不夠。一般潑灑用藥連續三天為一個療程,內服用藥三至六天為一個療程。
采集: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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