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近年來,我國水產養殖業有了較大發展,水產養殖產量持續、穩步增長。但是隨著水產養殖業的發展和養殖集約化程度的提高,養殖環境日趨惡化,病害發生率越來越高,危害也越來越重,而水產品的質量相應地不斷下降。因此,水產動物的健康養殖問題已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
1、健康養殖的概念
自我國對蝦養殖業遭受白斑綜合癥(WSS)病毒病的嚴重襲擊后,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國內的海水養殖界出現了“健康養殖”這一新概念。但目前對健康養殖還沒有明確形成一致認同的概念。徐啟家(2000)對健康養殖的定義是:對于可進行養殖的生物種,在較長的養殖時間內,不患病害的產業化。他認為健康養殖的種類不應僅僅只限于某一種,而應包括可進行產業化養殖的所有各種水產動物;生產過程的病害也不能僅僅局限于某一種病害如某種病毒病,而應該包括影響產業化生產的多種病害;對于是否發生病害的養殖生產時間,不應只看一年二年或三年五年,而應該有一段較長的時間范疇。按上述內容要求,康養殖的概念應該具有整體性(指整個海淡水養殖行業)、宏觀性和生態性的內涵。石文雷(2000)認為:“健康養殖”是指根據養殖對象的生物學特性,運用生態學后養學原理來指導養殖生產,也就是說要為養殖對象營造一個良好的、有利于快速生長的生態環境,提供充足的全營養飼料,使其在生長發育期間最大限度地減少疾病的發生,使生產的食用產品無污染、個體健康、肉質鮮嫩、營養豐富與天然鮮品相當。筆者認為“健康養殖”是指通過對可養殖的水生經濟動植物的苗種、飼料、水生態環境進行合理的管理,使所養殖的經濟動植物健康生長,最終生產出長期內對人體無不良影響。符合人類營養需要的水產品。近年來有關轉基因產品,特別是有關轉基因水生生物的研究應用也在逐漸引起國內外學者和各國政府的重視。自從1985年我國首次獲得轉基因魚以來,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的轉基因水生生物安全性評估工作有兩項:1)轉“全魚”生長激素基因鯉、銀鯽的中試研究(水生生物研究所);2)轉大麻哈魚生長激素基因鯉的生物安全性評價(黑龍江水產研究所)。這涉及到一個生物安全問題,它包括從研究、開發。生產到實際應用整個過程中的安全問題。
2 轉基因水產菌種管理
2.1 轉基因魚存在的安全性問題 轉基因魚和其他轉基因生物一樣,攜帶著外源基因。這些經人工修飾的個體在環境中釋放后,對遺傳多樣性和生物群落與生態環境類型多樣性都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從而主要產生兩方面的問題:一是遺傳和生態安全性,二是食品安全性。具體需要從以下幾方面研究安全性問題:1)轉基因魚的生物學背景調查;2)基因操作過程的安全性;3)轉基因賦予受體新特性的研究;4)對放養轉基因魚水體的調查;5)轉基因水生生物營養學和消費安全性研究。
2.2 轉基因水產苗種安全管理 目前國際上普遍公認的轉基因產品的安全評價原則是1993年歐洲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提出的“實質等同性原則(substantial equivalence)。在“實質等同性”評估過程中,轉基因食品必須具有與傳統食品相同且相當的特性。這些特性的判別是根據以下特征:互)遺傳表現型特征:在植物、動物方面包括 形態、生長、繁殖、產量及抗逆性等;微生物方面包括分類學特征、傳染性、抗生素抗性類型等;2)成分比較: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如關鍵營養物質、毒性物質及過敏性物質。為此許多發達國家如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德國、日本、挪威等,還有發展中國家如菲律賓、馬來西亞都制訂和頒布了有關法規。美國生物安全科學家工作組于1988年制定了《遺傳工程生物對生態和人類健康的影響評估手冊》。我國政府對轉基因水生生物的安全問題十分重視,國家科委于1993年頒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據此農業部于1996年頒布了《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這標志著我國已初步將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納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管理的軌道。然而,由于有關轉基因水生生物安全性的研究十分缺乏,而且轉基因水產苗種還處于研究之中,所以專門針對轉基因水生生物的法律法規還沒有頒布,我國現行可以參考的法規多比較原則和抽象,無量化標準,不易執行,現就其相關要點作一說明。
2.2.l 安全等級的劃分按照農業生物基因工程體及其產品潛在的危險程度,安全評價分為四個等級。安全等級1: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尚不存在危險;安全等級2: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具有低度危險;安全等級3: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具有中度危險;安全等級4: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具有高度危險。在實施安全性評價時,首先確定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標準,同時確定基因操作對其安全等級的影響,然后根據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和基因操作對生物安全性的影響程度,來確定遺傳工程體的安全等級。《實施辦法》還配以有關評價安全性的附錄,對水生生物的遺傳工程體及其產品制定相應的安全性評價規范和申報格式,使轉基因水產苗種進行安全性評價時有所遵循。
2.2.2申報和審批中國境內外從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單位,可以根據基因工程工作的安全性等級,分類分級向農業部申報,經審查后方可進行相應的工作。農業部每年分兩次受理“農業生物遺傳工程體及其產品安全性評價申報書”,截止日期分別為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農業部召開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按照個案的方式逐項進行安全性評審,并在每次受理截止日期后的3個月內向申請人簽發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審批書。審批書對是否獲得批準、批淮的安全等級、時段、實施的地點、規模、范圍以及防范措施作出明確批復。《實施辦法》規定,在申報品種審定前,先申報基因安全性評價,在獲準基因安全價的商品化生產許可后,按照《種子法》到農業部相關管理部門去申報轉基因水生生物品種和種苗的登記和審定。
2.2.3安全控制措施從事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工作的單位,應當根據基因工程工作的安全等級。釋放地點的生態環境,明確安全控制措施和預防應急措施。安全措施包括物理控制、化學控制、生物控制、環境控制和規模控制。同時還應制定與安全等級相適應的治理廢棄物、儲存設施或場所。轉移或運轉農業生物遺傳工程體及其產品的安全控制措施,實驗室、中間實驗和環境釋放的安全措施以及發生意外擴散事故的應急措施等。
3 健康養殖及病害防治
隨著生物技術科學水平的不斷進步,對養殖業的研究更加深人,同時對水生生物的生物學特性也研究的更加深入,水產養殖正逐步走向健康化。目前認同的健康養殖指對可養殖的有較高經濟價值的水生生物優良的健康苗種提供適宜的水生態環境或人工水體使其健康生長,同時提供營養全面合理的適口飼料,并加強疾病的預防與治療,最終生產出符合人類需要的無公害的水產品。遺憾的是生產上由于管理的不完善和生產者受經濟利益的趨使,時有違背健康養殖的盲目生產現象。如人工育苗生產中使用性狀差、木健康的種苗進行育苗的經營生產活動,結果購買這樣苗種進行養殖的生產者受到很大的損失;水體管理不當,嚴重污染等導致苗種的發育畸形,或產品營養和風味等質量下降甚至大量死亡;飼料中營養缺乏,或添加劑和違禁藥品的濫用,從而可能產生藥物殘留等問題。
水產動物疾病的防治目前主要以生態防治。藥物防治以及免疫防治為主。生態防治是根據病原體消長的規律、環境動態變化的原因、水產養殖動物的生理特點、生態習性以及水產養殖動物與環境和病原體之間的關系,采取某些相應的措施控制疾病發生的防治方法。如養二茬草魚魚種,錯開它們在 10 cm左右時與 8~9月份發病高峰期相吻合的時間,以防治草魚出血病。藥物防治是水產動物疾病防治的一種最簡單、最直接的方法,它在水產動物疾病防治上起著較重要的作用,如加硫酸銅對鰓隱鞭蟲的防治,池塘的藥物清塘和消毒,種苗的藥物處理等。免疫防治是利用水產養殖動物自身具有的特異性與非特異性免疫功能,通過疫苗、免疫激活劑、免疫增強劑等使養殖動物獲得或增強免疫機能。為了更有效地防治水產動物疾病,將以上3種防治方法合理地結合進行綜合防治,是水產動物疾病防治發展的方向。今后健康養殖防治疾病將朝以下方面發展:抗病育種;水產動物疾病診斷試劑盒和專家診斷系統的開發;生物魚藥和微生態制劑研制并應用;“三效”(高效、速效、長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魚藥的研制與開發。水產藥物的使用,今后仍然是水產動物疾病防治的一個重要方向。對于水產藥物開發,可向以下幾個方面發展:1)窄譜性抗生素;2)水產專用藥物;3)增強水產動物機體功能(如免疫增強劑、生血劑等)的營養類藥物。
4 水產品質量檢疫和殘留物
加強水生生物防疫檢疫工作和品質的有效管理、監督,最大限度地控制養殖對象傳染性疾病的傳播,提高水產品質量,這對我們進入世貿組織,參與國內和國際市場競爭,擴大水產品貿易,保障人類的食物安全,促進水產養殖業的進一步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檢疫是對養殖水產動物(魚、貝、蝦、蟹為主)的病害采取預防、控制或消滅的一項重要對策及措施。檢疫的對象主要是病源微生物和寄生蟲,1999年2月12日農業部發布第96號公告,公布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目錄,其中水生動物病有5種,屬于H類動物疫病的有3種:病毒性出血性敗血病、鯉魚病毒血癥、對蝦桿狀病毒病,屬于三類動物疫病的有2種:傳染性造血器官壞死、魚鰓霉病。水產品質量檢測針對的面比較寬,我國現正在推行HACCP體系,這也是為了與國際接軌參與WID的需要。目前出口美國的水產品必須經HACCP的評審考察,其主要檢測范圍是:食品添加劑如抗氧化劑和色素劑等;有害物質如來源于環境的農殘或木可避免的污染如 DDT等;污染物質如重金屬、微生物;及標簽等都有明確的標準。隨著生產、貿易的全球化,相信藥物殘留問題能在市場的大浪淘沙中逐漸得到解決。
5 法律規定
為了保證我國水產業的健康發展,中國政府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并于1999年7月在北京召開了“中國活體水生動物檢疫及健康證明研討會”,擬定并通過了《中國活體水生動物檢疫指南》。各省、市紛紛響應,積極開展檢疫工作,如天津、江西、遼寧、江蘇等省市也先后出臺了《魚種管理辦法和條例》,天津市1998年起草了《天津市水產苗種檢疫章程》試行條例。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法》第18條第1款規定,進出境海產品的檢疫工作應由農業部動植物檢疫部門負責。
我國目前開展的水產品質量認證所遵循的最基本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娜和忡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后兩者是關于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和產品質量責任兩大范疇的基本法律規范。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明確規定了我國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范圍,其中包括水產品類。根據該《檢疫法》第18條規定,一類、二類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編輯:龐琪
免責聲明:本文在于傳播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觀點。本文不保證其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本版文章的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并未經過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數據的準確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