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大江網—新法制報資訊:政府讓養的說推就推了?
養殖戶:會通過法律為自己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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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瑞昌市洪嶺常豐村十三組村民汪澤龍養殖的30畝龍蝦苗,因國土資源局進行土地平整,致使進水渠被切斷導致龍蝦集體死亡一事經本報報道后,同為“瑞聯龍蝦合作社”成員的曾仁打來電話表示,社里的成員大多數都遇到了汪澤龍一樣的困境。
國土局:對圈田養殖行為將堅決打擊
在成立“瑞聯龍蝦合作社”之初,曾仁被推薦為社長。據曾介紹,合作社的成員有30到40戶,都是經過政府部門批準之后,才開始養殖。
曾仁表示,現在這些養殖戶們或多或少都在這次土地平整當中,受到了損失。其中,他養的60畝龍蝦苗全部死亡,損失最為嚴重。盡管這次的土地平整給汪澤龍和曾仁等養殖戶們帶來不少損失,但瑞昌市水產漁政科副科長杜玉斌表示,只要政府批準,他們仍會鼓勵農戶們種養下去。
對此,瑞昌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平整中心黃副主任表示,以后對于這種圈田地養殖的行為,會堅決打擊。“在之前沒有追究他們非法圈地養殖的責任,并不代表以后也不追究。”黃副主任說,“這次土地平整結束以后,我們會考慮讓養殖戶們來負非法用地的責任。”
曾仁和汪澤龍等養殖戶們也表示,他們會通過法律為自己討回公道。“當初是政府讓我們養的,現在說推就給推了,得給一個說法。”
律師:政府應承擔工作過失之責
對于黃副主任說的要追究養殖戶們非法用地的法律責任,九江市楊西律師事務所胡劍律師認為,這個責任不應該由養殖戶們來承擔,因為農戶們的養殖行為已經依法獲得行政許可,是合法養殖,在未被依法確認無效前,受法律保護。
胡律師認為,如要追究責任,就應該由政府承擔。根據法律規定,開墾承包荒地從事漁業生產應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雖然汪澤龍承包養殖獲得了瑞昌市政府批準,但缺少國土局申請的環節,政府部門在此工作程序中存在明顯的過失責任。
胡律師表示,盡管養殖戶們的養殖沒有經過國土部門的同意,但在這之前已得到了當地有關部門的批準,他們的權益同樣應該得到保護,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賠償因土地平整中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改正或治理,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由違法者自行拆除建筑物。違法者可以在收到決定15日內向法院起訴。既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所以,國土部門推掉蝦池的行為不是一個合法的行政處罰行為。國土部門是不能直接推掉蝦池的,這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政。如果這種違法行為造成了養殖戶們的損失,依法當然應當賠償養殖戶的損失。
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易勝華律師也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第一百三十二條:“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既然村民已經合法取得了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那么有關部門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征收該土地的時候,就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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