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公害水產品中漁藥及通過環境污染造成的藥物殘留的最高限量。
本標準適用于水產養殖品及初級加工水產品、冷凍水產品,其他水產加工品可以參照使用。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NY 5029—2001 無公害食品 豬肉
NY 5071 無公害食品 漁用藥物使用準則
SC/T 3303—1997 凍烤鰻
SN/T 0197—1993 出口肉中喹乙醇殘留量檢驗方法
SN 0206—1993 出口活鰻魚中噁喹酸殘留量檢驗方法
SN 0208—1993 出口肉中十種磺胺殘留量檢驗方法
SN 0530—1996 出口肉品中呋喃唑酮殘留量的檢驗方法 液相色譜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漁用藥物 fishery drugs
用以預防、控制和治療水產動、植物的病、蟲、害,促進養殖品種健康生長,增強機體抗病能力以及改善養殖水體質量的一切物質,簡稱“漁藥”。
3.2
漁藥殘留 residues of fishery drugs
在水產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漁藥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謝產物,并包括與藥物本體有關雜質的殘留。
3.3最高殘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MRL
允許存在于水產品表面或內部(主要指肉與皮或/和性腺)的該藥(或標志殘留物)的最高量/濃度(以鮮重計,表示為:mg/kg或mg/kg)。
4 要求
4.1 漁藥使用
水產養殖中禁止使用國家、行業頒布的禁用藥物,漁藥使用時按NY 5071的要求進行。
4.2 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要求
水產品中漁藥殘留限量要求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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